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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中心城区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宣传提纲

2026-04-23 15:14  来源:  遵义市水务局 分享:

 一、什么是城生活垃圾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什么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置地,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处置费用。

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价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181614号)明确规定:鼓励各地依法合规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推进多费合一,提高收缴率

(三)《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价格〔2025267号):鼓励、提倡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对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产生者进行分类;大力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一并随水费收取等各种方案的三费合一多费合一征收模式。

四、我市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是遵义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区域以及其他纳入城区环卫管理的区域。

征收对象是征收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

五、我市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遵市发改价费〔202339号)

六、我市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执行时间

根据用水性质不同,划分了八类征收标准。

(一)居民:按生活用水量1.00/吨;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单位用水量1.60/吨(除学校、医院);

(三)经营服务单位:按单位用水量计收。其中超市3.00/吨、餐饮酒楼3.00/吨、住宿酒店2.00/吨,个体工商业户2.00/吨;

(四)特种行业:按用水量计收。洗车行业0.30/吨、洗浴行业0.50/吨、其他特行0.50/吨;

(五)工业企业:按企业生产、生活用水总量计收。月用水量小于3千吨(含)的部分0.30/吨、月用水量大于3千吨小于5千吨(含)的部分0.20/吨、月用水量大于5千吨小于1万吨(含)的部分0.10/吨、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的部分免征;

(六)学校:按用水量1.50/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半);

(七)医院:按用水量1.00/吨;

(八)其他经营主体:按用水量2.00/吨。

以上收费标准从202411日起开始执行,原遵义市市、区两级制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有关收费政策同时废止。

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优惠政策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实行垃圾分类的小区住户和经营单位,按垃圾处理费应征收数额的10%减免。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需要向辖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减免对象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认定证明向征收(代收)单位申报。

八、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征收主体及缴纳方式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税务部门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法定征收主体,为高效、便捷开展工作,由税务部门委托区域内的供水企业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可以在供水企业所设的营业网点、代交代扣点、自助服务点以及采用电子支付等方式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九、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范围

用于补偿城镇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费用。

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物业费中卫生费的区别

物业费中的卫生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的小区内环境卫生保洁,并将生活垃圾清理至指定的垃圾集中收集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从垃圾集中点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置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