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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2020-12-07 15:35  来源:  遵义市水务局 分享:

发布机构:遵义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0122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取水许可证核发

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经验收合格后,申请人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二、事项审查类型: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四、受理机构:遵义市水务局

五、决定机构:遵义市水务局

六、中介服务机构:无需中介机构

七、审批数量: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验收合格;

(二)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九、禁止性要求:不符合以上申请条件

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书面请示文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文件

A4纸,需加盖单位公章

2

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文件

需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A4

3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文件

需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A4

4

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文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5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可列入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意见书中)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文件

内容明确、具体

6

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可列入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意见书中)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文件

内容明确、具体

7

涉及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的,提交经地方水行政主管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可列入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意见书中)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文件

内容明确、具体

8

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可列入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意见书中)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文件

内容明确、具体

9

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以及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可列入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意见书中)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文件

内容明确、具体

10

涉及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提交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内容的施工报告(可列入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意见书中)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文件

内容明确、具体

十一、接收方式:现场/网上/邮寄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市水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5657号窗口对应当受理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出具《一次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审查环节,并说明原因;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转决定环节。

(三)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决定。作出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决定的,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颁证:准予许可的,发放《取水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发放不予许可通知书。

十三、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二)法定办理时限:20

(三)承诺办理时限:6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审批证件为《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许可证上的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十六、结果送达:窗口自取或邮寄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遵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核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遵义市水务局5657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51) 28228225

(三)网上咨询。实施机关咨询网址:

https://zwfw.guizhou.gov.cn/bmqjd.do?ocode=009500343&areacode=52030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地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接待服务室现场投诉。

(二)电话投诉。电话号码:(0851) 28220000

(三)网上投诉。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

(四)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遵义市水务局;通讯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府前路建投大厦3号楼

电话:0851-28932160;邮政编码:563000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遵义市水务局5657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因组织学习和窗口人员回单位对接工作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星期六、星期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取水许可证变核发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