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办事指南
2020-12-07 15:10 来源:  遵义市水务局 分享:
发布机构:遵义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日
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二、事项审查类型: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五)《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第二、三条;
(七)《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
四、受理机构:遵义市水务局
六、中介服务机构:无需中介机构
七、审批数量: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条件:在市管河流、跨县(市、区)河流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工程的项目或按相关规定由市级审批的水工程的项目法人申报办理。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第二、三条 权限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采砂等有关活动审批申请条件:1.在市管河道及县(市、区)界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包括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建设跨河、拦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采砂活动;2.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提出申请;由企业、民营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政府核准手续前提出申请。
(三)《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及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四)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批要求;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国家、行业的技术规范、标准。
九.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以上申请条件;
(二)专家技术审查不通过。
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文件 |
A4纸,需加盖单位公章 |
2 |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
原件 |
8份 |
纸质 |
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提供,封面盖编制单位公章,扉页编写、审定等人员签名需手签 |
3 |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
原件 |
1份 |
纸质或电子文件 |
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提供 |
4 |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
原件 |
1份 |
纸质或电子文件 |
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提供 |
5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或电子文件 |
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提供,需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6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涉及重要的建设项目的提供) |
原件 |
8份 |
纸质 |
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提供;编制单位在封面加盖公章;扉页编写、审核人员等需手签 |
7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
8 |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提供 |
9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或电子文件 |
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提供 |
10 |
建设项目或其他活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原件 |
8 |
纸质 |
涉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提供;编制单位在封面加盖公章;扉页编写、审核人员等需手签 |
11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或电子文件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
十一、接收方式:现场/网上/邮寄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市水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56、57号窗口对应当受理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出具《一次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特殊环节:专家评审
(三)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审查环节,并说明原因;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转决定环节。
(四)决定:根据法律法规及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颁证件:准予许可的的,发放批复文件;不予许可的,发放不予许可通知书。
十三、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二)法定办理时限:20日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审批证件为批复文件,证件有效期为长期有效。经审批的项目,若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对原方案进行修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十六、结果送达:窗口自取或邮寄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遵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核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遵义市水务局56、57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51) 28228225
(三)网上咨询。实施机关咨询网址:
https://zwfw.guizhou.gov.cn/bmqjd.do?ocode=009500343&areacode=52030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地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接待服务室现场投诉。
(二)电话投诉。电话号码:(0851) 28220000
(三)网上投诉。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
(四)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遵义市水务局;通讯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府前路建投大厦3号楼
电话:0851-28932160;邮政编码:563000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遵义市水务局56、57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因组织学习和窗口人员回单位对接工作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星期六、星期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