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2020-12-07 15:15 来源:  遵义市水务局 分享: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日
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或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四、受理机构:遵义市水务局
六、中介服务机构:无需中介机构
七、审批数量: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第六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㵲阳河和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的;
(二)在市(州、地)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取水的;
(三)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
(四)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五)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的限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下列取水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限额以下取水的;
(二)在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限额以上取水的;
(三)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取水的;
(四)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的;
(五)由市(州)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至5000立方米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的限额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规范省管河流及市(州)边界河流、湖泊取水许可的通知》(黔水资〔2015〕13号)省管河流及市(州)边界河流、湖泊取水许可限额:
(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㵲阳河和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段的取水审批限额为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
(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州)边界河流、湖泊的取水审批限额为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
九、禁止性要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取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文件 |
电子版1份,原件一式3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和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
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原件 |
8份 |
纸质 |
封面盖编制单位公章;扉页编写、审定等人员签名需手签 |
3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或电子文件 |
需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4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或电子文件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
5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及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或电子文件 |
A4纸 |
6 |
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或电子文件 |
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十一、接收方式:现场/网上/邮寄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市水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56、57号窗口对应当受理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出具《一次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特殊环节:专家评审
(三)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审查环节,并说明原因;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转决定环节。
(四)决定:根据法律法规及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颁证件:准予许可的的,发放批复文件;不予许可的,发放不予许可通知书。
十三、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二)法定办理时限:30日
(三)承诺办理时限:8日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审批证件为批复文件,证件有效期为长期有效。经审批的项目,若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十六、结果送达:窗口自取或邮寄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遵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核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遵义市水务局56、57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51) 28228225
(三)网上咨询。实施机关咨询网址:
https://zwfw.guizhou.gov.cn/bmqjd.do?ocode=009500343&areacode=52030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地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接待服务室现场投诉。
(二)电话投诉。电话号码:(0851) 28220000
(三)网上投诉。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
(四)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遵义市水务局;通讯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府前路建投大厦3号楼
电话:0851-28932160;邮政编码:563000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遵义市水务局56、57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因组织学习和窗口人员回单位对接工作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星期六、星期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