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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备案)办事指南

2020-12-07 15:30  来源:  遵义市水务局 分享:

    发布机构:遵义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0122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备案)

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二、事项审查类型: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三)《省水利厅关于<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备案)流程>的通知》(黔水办〔201963号);

(四)《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备案)流程>的通知》(黔水办〔202099号)。

四、受理机构:遵义市水务局

五、决定机构:遵义市水务局

六、中介服务机构:无需中介机构

七、审批数量: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0.5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1千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二)已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已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已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三)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四)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九、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以上申请条件;

(二)没有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签署同意意见。

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书面请示文件

原件

1

纸质

A4纸,需加盖单位公章

2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

原件

4

纸质、电子文件


纸质版一式4份,电子版1


3

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签署同意意见的《__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原件

4

纸质、电子文件

纸质版一式4份,电子版1

4

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十一、接收方式:现场/网上/邮寄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市水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5657号窗口对应当受理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出具《一次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审查环节,并说明原因;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转决定环节。

(三)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颁证件:准予许可的的,发放《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不予许可的,发放不予许可通知书。

十三、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二)法定办理时限:20

(三)承诺办理时限: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审批证件为《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证件有效期为长期有效。经审批的项目,若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十六、结果送达:窗口自取或邮寄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遵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核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遵义市水务局5657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51) 28228225

(三)网上咨询。实施机关咨询网址:

https://zwfw.guizhou.gov.cn/bmqjd.do?ocode=009500343&areacode=52030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地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接待服务室现场投诉。

(二)电话投诉。电话号码:(0851) 28220000

(三)网上投诉。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

(四)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遵义市水务局;

通讯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府前路建投大厦3号楼

电话:0851-28932160;邮政编码:563000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遵义市水务局5657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因组织学习和窗口人员回单位对接工作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星期六、星期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备案)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