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颁、换发
2013-08-13 01:13 来源:  许可办事指南 分享:
一、事项名称: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颁、换发
二、受理地点: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利局窗口
三、窗口电话:0852-8228225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科进行申请,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特别预约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补正资料通知书;
2、承办:行政审批科审核;
3、审批:报分管领导审批。
4、批准:窗口审批负责人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换发取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的意见书。
六、申请条件:
1、由市水利局颁发许可证的,3个月内即将过期的;
2、新蒲新区范围内的取水项目;
3、因取水单位、法人名称需变更的。
七、申报材料:
--颁发取水许可证:
1、关于颁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文件一式二份。
2、市水利局关于取水设施验收意见复印件一式二份。
3、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取水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二份。
--换发取水许可证:
1、关于换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文件一式二份。
2、原取水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取水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二份。
5、最近一次水资源费征收发票复印件一式二份。
6、水电站项目需提供水能资源使用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
十、行政投诉:
1、受理单位:遵义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农电)科;邮编:563000; 电话:0852-8931985 ;
2、投诉方式:书信、来访、电话等;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注意事项:(1)投诉人投诉请留实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向投诉人了解有关情况和反馈办理情况;(2)投诉人在投诉时,投诉事项须具体明确,写明发生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和当事人(包括被投诉方),并尽量提供相关事实或证据材料,最后写明诉求。
十一、行政复议:
1、受理单位: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邮编:563000; 联系电话:0852-3119038。
2、方式:书面申请
3、时限要求:(1)申请行政复议时限:具体行政行为发生60天内;(2)作出行政复议时限:60天内(案情复杂经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30天)。
4、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6)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受理地点: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利局窗口
三、窗口电话:0852-8228225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科进行申请,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特别预约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补正资料通知书;
2、承办:行政审批科审核;
3、审批:报分管领导审批。
4、批准:窗口审批负责人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换发取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的意见书。
六、申请条件:
1、由市水利局颁发许可证的,3个月内即将过期的;
2、新蒲新区范围内的取水项目;
3、因取水单位、法人名称需变更的。
七、申报材料:
--颁发取水许可证:
1、关于颁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文件一式二份。
2、市水利局关于取水设施验收意见复印件一式二份。
3、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取水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二份。
--换发取水许可证:
1、关于换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文件一式二份。
2、原取水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取水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二份。
5、最近一次水资源费征收发票复印件一式二份。
6、水电站项目需提供水能资源使用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
十、行政投诉:
1、受理单位:遵义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农电)科;邮编:563000; 电话:0852-8931985 ;
2、投诉方式:书信、来访、电话等;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注意事项:(1)投诉人投诉请留实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向投诉人了解有关情况和反馈办理情况;(2)投诉人在投诉时,投诉事项须具体明确,写明发生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和当事人(包括被投诉方),并尽量提供相关事实或证据材料,最后写明诉求。
十一、行政复议:
1、受理单位: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邮编:563000; 联系电话:0852-3119038。
2、方式:书面申请
3、时限要求:(1)申请行政复议时限:具体行政行为发生60天内;(2)作出行政复议时限:60天内(案情复杂经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30天)。
4、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6)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它条件。